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赋能乡村全面振兴
日期: 2026-02-27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杂志社微信公众号
一、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现实必要性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支撑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土地制度是保障粮食产能的核心基础。2024年我国粮食总产量14130亿斤,在连续9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的基础上,首次迈上1.4万亿斤新台阶。当前粮食生产面临单产提升压力,未来产能增长更依赖土地利用效率的优化。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要求严格耕地总量管控与“以补定占”,凸显土地制度改革对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任务的关键作用。通过完善耕地保护机制、推进“小田并大田”,可显著提升耕地宜机化水平与利用效率,筑牢粮食安全屏障。
(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核心动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这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抓手。当前农村土地资源盘活不足与要素短缺并存,仍有部分集体土地有待进一步激活。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三块地”改革作出明确部署,通过延包试点、宅基地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举措激活土地要素。地方实践显示,在“小田变大田”改革中,通过规范土地流转、优化田块布局,不仅提高了土地流转率,还新增大量家庭农场,村集体收入稳步增长,部分村庄将收益用于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整治,实现了产业发展与民生改善的良性互动。
(三)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路径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突破口。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与国有土地地位不对等,制约了城乡要素自由流动。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了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改革方向。改革的核心是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通过消除土地市场壁垒,既满足城镇产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又让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收益分配分享土地增值红利,形成城乡发展共赢的良好局面。
(四)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制度保障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明确以科技创新引领先进生产要素集聚,这是农业现代化的核心方向。当前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已超63%,新技术与农业生产的耦合度不断提升,但科技成果转化仍受土地细碎化、经营规模偏小的制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推进承包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能为生物育种、数字农业等先进技术推广提供必要的规模化载体。同时,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可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成本,提升其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积极性,为农业现代化注入持久动力。
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一)承包地改革存在衔接与规范难题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包进入关键期,部分地区承包地陆续到期,一些地方地块边界不清、权属争议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延包工作形成阻碍。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化程度不足:一方面价格形成机制缺乏统一标准,易因收益预期不符引发“毁约弃耕”;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存在行政推动土地流转的情况。此外,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依然突出,“小田并大田”受农户意愿协调、基础设施配套等因素影响推进缓慢,制约了农业机械化与规模化经营发展。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盘活与监管困境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仍有瓶颈:确权层面,2020年启动的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覆盖104个县(市、区)和3个地级市,这些试点地区已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但非试点地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部分宅基地缺乏合法权属证明,直接制约流转盘活。盘活层面,全国范围内仍以出租、入股为主要形式,模式相对单一,大量闲置资源难以充分发挥价值,即便部分地区探索出多元盘活路径,也尚未形成全国可复制的推广模式。管理层面,部分地区宅基地审批流程繁琐、日常监管缺位,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进展不均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核心问题是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各地政府、集体、农民之间的分成比例差异较大,农民集体与个人在收益分配中占比偏低,未能充分体现“同权同价”的改革初衷。交易平台建设存在明显短板,多数地区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有限,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导致交易效率不高、土地价值溢价不足。此外,入市与规划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普遍存在,部分试点地块因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无法顺利入市。
(四)耕地保护与利用存在结构性矛盾
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体系仍需完善:数量上,存在“非粮化”问题,部分地区违规调整耕地用途。质量上,高标准农田建设存在短板,部分地区建设标准偏低,建成后的管护机制不到位,影响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监管上,虽然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已明确,但考核评价体系不够细化,基层监管力量薄弱,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不足,对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等行为的震慑力不够,难以形成全链条闭环监管。
三、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稳步推进承包地延包与规范流转
有序扩大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整省试点范围,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确保绝大多数农户承包地总体顺延、保持稳定。健全承包地矛盾纠纷多级调处机制,依托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依法妥善解决地块边界不清、权属争议等问题。完善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价格指导机制,引导流转双方合理确定价格,防范流转费用异常波动引发的纠纷。推进县乡村三级产权交易平台标准化建设,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优化线上交易流程,提升流转效率与规范性。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土地连片整合,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设立风险保障金等方式,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二)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全面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系统梳理并妥善解决非试点地区历史遗留的权属证明缺失等问题,夯实宅基地流转盘活的产权基础。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推行“线上申请、并联审批、明确办理时限”的服务模式,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批效率。严守“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的政策底线,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探索宅基地出租、入股、合作等多元化盘活路径,服务乡村产业发展。建立宅基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通过民主决策、公示公开等方式,保障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宅基地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运用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遏制违法占地行为。坚决纠正强制退出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等侵害权益的行为,健全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尊重农民自主选择权。
(三)加快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明确入市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权利义务,全面落实“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原则。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强化入市与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确保入市地块符合用途管制要求。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按照“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原则,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推行收益分配公示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全国互联互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流程和标准,实现交易全流程线上办理与动态监管。加强交易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健全入市土地后续监管机制,明确属地政府、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监管责任,确保土地按约定用途开发利用。
(四)健全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机制
强化耕地数量管控,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任务,坚持“以补定占”原则,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分类有序推进“非粮化”问题整改,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禁违规调整耕地用途。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重点区域优化建设内容,提升耕地抗灾能力和生产保障水平。实施耕地地力保护提升工程,推广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等绿色农业技术,改善土壤质量、提升耕地生产能力。完善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主粮生产保险政策,建立农资价格与农业补贴联动调整机制,稳定种粮农民收益预期。细化耕地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将耕地保护成效与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紧密挂钩,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压实各级耕地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