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能源立法及管理概览
日期: 2025-02-14来源:人民法院报
基本立法及法律体系
一些国家形成了以能源基本法为核心、能源单行法和能源配套法相互补充的金字塔式的法律结构体系。
德国于1935年颁布的《能源经济法》是典型的能源基本法。1998年重新颁布的《能源经济法》,配套的有《可再生能源法》《有序结束利用核能进行行业性生产的电能法》等。英国于1976年颁布第一部《能源法》,配套的有《气候变化和可持续能源法》《英国低碳转型计划》等。加拿大于1985年颁布基本法《能源管理法》,配套的有《能源效率法》《能源供给应急法》等。日本于2002年颁布《能源政策基本法》,配套的有《新能源开发法》《电力设施利用新能源特别措施法》《节约能源法》等。
能源管理体制
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十分重视能源管理,建立和完善了能源管理体制。
委员会负责制度。加拿大早在1959年就建立了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对加拿大联邦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电力行业进行监管。
多部委负责制。澳大利亚由多部委从不同角度对能源进行管理。一是能源与可持续发展机构。包括澳大利亚可持续发展商务委员会、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等。二是环境和文化遗产部。三是工业、旅游和资源部。
能源部负责制。墨西哥由能源部主管能源,下设全国节能委员会,作为监管全国节能工作的专业咨询机构,组织实施节能计划。
经济产业部门负责制。日本由经济产业省主管能源,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如资源和能源厅、核能和工业安全厅等,厅以下再设若干部、处。韩国由产业资源部主管能源,下设能源资源政策总部、能源资源开发总部等;另外还设立了一些专门委员会,负责能源政策与技术的审议和研究工作。
能源规划和战略制定
欧盟及其他国家从不同角度制定了能源规划、计划和发展战略。
强调供应安全。2006年3月,欧盟公布《可持续、竞争和安全的欧洲能源战略》,强调三个方面:确保能源市场供应安全;重新审视石油、天然气储备方法和措施;建立“战略性欧盟能源审议”制度,为成员国能源选择提供建议。墨西哥把能源作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命线,其《宪法》和《能源法》规定,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必须由国家掌握,禁止私人及外国资本介入。
强调品质和环保。英国制定《英国气候变化计划》和《能源白皮书》,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排放贸易方案、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建立碳信托基金、能效标识、提高建筑物能效要求等。俄罗斯在2000年能源安全战略中提出了三个重点:维护能源体系满足国内及出口质量、数量的需求;保持经济合理运行,能源合理消费;维护能源体系抵御极端自然灾害等的能力。
能源开发利用
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对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了专门规定。
发展新能源。1993年3月,日本颁布《关于促进能源等的使用合理化及再生资源利用的临时措施法》。1997年4月和6月分别颁布《关于促进新能源利用等的特别措施法》和《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2002年通过《电力设施利用新能源特别措施法》,对可再生能源采取配额制度。
分类开发。对能源的开采和利用,澳大利亚要求区分地上资源和地下资源。地下资源是可耗竭资源,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地上资源是不可耗竭资源,没有固定不变的所有权形式。地下能源的勘探和开采首先必须经过政府的初始分配,任何因索取此类资源而对公众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必须就该损害作出补偿。
调整开发模式。在印度,对能源领域进行结构性改革,鼓励私人资本参与能源开发。在石油天然气生产领域,允许国营企业组建董事会,避免政府干预企业生产和经营。改变过去由石油合作委员会垄断石油和天然气计划和生产过程的情况,由石油天然气贸易协会负责石油天然气流通,由石油天然气管理局负责生产领域。
可再生能源打造。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利用、循环再生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欧盟、德国、澳大利亚能源法要求扩大可再生能源占有份额。
欧盟于1997年通过《未来的能源:可再生能源》白皮书,明确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2001年颁布《关于促进在共同体内部电力市场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指令》,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机制。
德国于2004年8月1日颁布《可再生能源法》,支持投资太阳能、风能等能源建设。目前,德国已成为世界“风能冠军”,其风能发电量占全世界的三分之一。澳大利亚于2009年8月公布“可再生能源目标”,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机构和清洁能源金融公司于2012年7月1日成立。
能源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
美国、英国等国能源法特别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美国于2009年2月颁布《2009年复苏与再投资法》,整个预算为7890亿美元,其中有约500亿美元用来提高能效和扩大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2009年6月,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从推广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迈向能源节能型经济等四个方面,规划了美国向节能经济转型蓝图。
英国于2009年颁布《建设英国未来——新产业新工作》战略计划,明确提出“低碳转型”是未来发展的一个关键方面,强调英国需要确保科技水平在世界名列前茅。2009年7月,制定《英国低碳转型计划》国家战略方案,与该计划配套的有《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战略》等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法规。
加拿大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清洁能源制度体系。为了促进清洁能源的研究,加拿大自然资源部下设全国性清洁能源研发机构,集中了450名科学家、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形成了清洁能源技术人才库。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对与清洁能源相关的水、空气、风力、生物、建筑节能等项目都给予了大力投资。
能源储备和应急
德国、日本等国对能源的储备和应急作了专门规定。
德国在1965年《德国矿物油产品最低储备法案》的基础上,于1978年7月25日颁布《德国矿物石油储备法》,该法确立了一个国有公司,要求它将所有类型的石油产品储备必须维持在90天进口和生产时间的数量水平。《德国1998年能源法》要求电力生产商必须维持其30天供应义务所需数量的石油、煤和其他化石燃料的储备。
加拿大政府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能源应急制度。立法方面主要有《应急法》《能源供给应急法》。此外,加拿大国家能源委员会也制定了《安全与应急准备和响应规划》。《能源供给应急法》是《应急法》在能源领域的具体适用,《安全与应急准备和响应规划》则是对《能源供给应急法》的进一步细化。
日本先后制订了《石油储备法》和《天然气储备法》,建立了战略石油和天然气储备制度。《石油储备法》规定,政府石油储备不少于全国消费90天、民间石油储备不少于70天。法律要求所有石油及石油制品生产、经营和贸易企业都必须有储备,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储备量。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